公历:2010-9-6 农历:二零一零年 七月廿八 星期一

在酒店等营业性服务场所停车被盗车主可获赔偿

  新华网广州3月15日电(记者毛一竹)为吸引更多消费者,酒店等营业性服务场所一般会免费提供停车服务。但令许多消费者困惑的是,如果车辆被盗,谁该为此“埋单”?记者15日从法院了解到,基于消费服务合同关系,营业性服务场所的经营者要履行为消费者保管车辆的义务。 

  2008年10月,刘先生入住东莞市长安镇某酒店,并把自己的小型越野车按酒店工作人员指示停放在酒店门口。10月5日晚,刘荣春发觉车辆被盗,遂向公安局报案。由于刘先生丢失的车辆购买了相关的车辆损失险等各项保险,保险公司在出险后至现场勘察,刘先生入住的酒店向其提供了车辆被盗的录像资料。 

  因该车辆被盗案件未破,车辆没有找回,保险公司根据相关情况进行核损,以投保金额209720元为标准,最终赔付原告车辆盗抢损失165678.80元。刘先生认为,车辆是经酒店工作人员指示停放的,酒店未尽到保管责任而导致车辆丢失,现时车辆的价值尚有79321元未得到赔付,故诉至法院要求酒店赔偿相应损失。 

  东莞第二法院认为,本案中,刘先生在酒店住宿,并按酒店工作人员的指示将车辆停放在酒店管辖和实际控制范围内,应视为酒店提供了车辆保管服务,并有义务使服务符合保障车辆安全的要求。 

  鉴于车辆保管是消费合同中的附随义务而非主义务,且刘先生本人对车辆被盗也存在一定责任,东莞第二法院作出判决:由酒店承担刘先生未获保险公司理赔部分的损失的70%赔偿责任,即30828.84元。 

  法院提醒,消费者车辆丢失时,经营者往往认为没有收取任何费用,就不存在营利性行为,不可能为此支付大笔赔偿款,但从法律上分析,只有经营者证明已最大限度履行保管车辆的附随义务,不存在车辆保管安全方面的重大过失,才能对车辆的丢失免责。

Date:2010-3-16 8:34:38 点击数:14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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